第四十八章:一觉杀人(1 / 2)
“叶莹?”一个人呼喊着。
“叶莹?”另一个人呼喊着。
“啊……”叶莹张开双眼,眼前的场景使她震惊,白色的天花板,白色的墙壁,白色的床单,手上的手铐,还有嘉晴,资霓,以及一大堆执法人员。
“这……”一听到叶莹开口,执法人员们一拥而上,纷纷按住了叶莹。
“疼!疼啊!轻点啊!”
叶莹使不上力气,这时,一个身穿白大褂的人给她注射了一种什么东西。随后,执法人员们松开了叶莹,而叶莹只能呆呆地躺在那里,完全没有了力气。
“叶莹……”嘉晴摸着她的头:“乖,这时镇静剂,等会我会回来的。”
随后,执法人员们纷纷退出了病房,嘉晴吩咐护士后,和资霓也走了去。
“佳宁,叶莹又出事了。”嘉晴隔着手机屏幕讲。
“我知道了,她什么时候能回来?”
“等我们录完口供。”
“好的。”
“我等会过去看你。”
“嗯好。我身体恢复得也差不多了。对了,那个疯狗病的女人怎么样了?”
“目前被我们控制住了,没想到,你能在山洞里遇到这种人,可是,你又是怎么会有之前那些幻想的呢?”
“我也不清楚。”
“好吧,?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友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3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呻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所以,你不用担心叶莹,这里有我就行了。”
“嗯,麻烦你了,对了,我想吃朗姆酒蛋糕,你等会帮我买一个吧。”
“嗯好。”
通话结束。嘉晴挥挥手:“小张,我们去给叶莹录口供,天俊,你去买六个朗姆酒蛋糕,六瓶可乐,一个小时后开车到楼下等我们。”
“是。”
嘉晴推开门,病床上的叶莹没有一丝活气。
“我到底怎么了……”
嘉晴叹了口气:“叶莹,你杀人了。”
“什么?”
“昨晚的事,你还记得吗?”
叶莹摇摇头。
嘉晴叹了口气:“小张,你把校工的口供告诉她。”
“好的。2016年9月11日2:23左右,校工突然接到电话,说是在jy一中的音乐楼二楼有一名女生被锁在里面,该校工出于责任心,急忙赶到音乐楼二楼的一间教室,才发现是一场恶作剧,正当他想走之时,突然叶莹叫住了她,跟校工说是她自己被锁在里面,终于出来了,但还是谢谢校工,校工点点头想回寝室睡觉,突然叶莹一把抱住校工,对其做了十分龌龊行为……”
“什么?什么行为?”叶莹打断了小张的话。
“与该名校工发生了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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