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第一章 普通法(2 / 2)
人还是有需要的,他们觉得自己非常柔弱。所以说,绞尽脑汁让自己的肚子吃饱便是自然法的第二条。
自然法的第三条是,异性之间彼此讨好。前面我曾说过,人们之所以逃跑是因为害怕。然而,人们却在得知对方也很恐惧时迅速地亲密起来。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会促使动物们彼此亲密,那就是当一个同类接近它时,它会有一种快乐的感觉。
自然法的第四条是,人希望在社会中一起生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方式除了那些跟其他动物相同的方式外,还有第二种联系,因为人不仅最先拥有了情感,而且还慢慢地得到了知识,而这正是人彼此结合的新理由。
第三节人为法
战争开始于平等的消失,因为社会形成之后,人就觉得自己不再柔弱了,平等也就消失了。
国家的战争产生于社会的强盛,所有社会都认为自己已经相当强盛了。任何社会的任何人都千方百计地想霸占社会的关键利益,他们觉得自己已经变得足够强大了,具备了这样的实力,就这样,人们之间的战争便开始了。
人们相互之间因为存在着这两种战争而产生了法律。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由于地球特别庞大而划分为不同的民族,于是,万民法[6]便在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同一个社会中生活着不同的民族,为了维持这个社会的秩序,便产生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于是政治法便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中产生了。而公民法则是产生于所有公民之间的关系中的法律。
当然,处于战争状态时,每个国家不仅要维护自己的切实好处,还要想方设法地减少破坏;处于和平状态时,所有国家都要竭尽全力地谋求幸福。这便是万民法建立的基本原则。
万民法里的一切法则都应该以上面这项原则以及下面这一原则为基础,即人们为了使自己免受损害所产生的征服欲,为了征服,人们便渴望胜利,于是胜利就成了战争的目的。
所有国家都有万民法,包括会把战争中的俘虏杀掉,然后吃掉的易洛魁人[7]在内。但是易洛魁人的万民法徒有其名,没有实在内容,尽管他们也知道战争法与和平法,也会派出和接受使者。这是相当糟糕的现象。
所有社会不仅有自己的万民法,还有各自的政治法。格拉维纳[8]曾说:“所谓政治国家是由各种各样的单一力量聚集在一起组成的。”他的说法是正确的,一个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政府的存在。
某个人或某些人会掌控着整体力量。父权的确立让一人独自执掌政权变得理所当然,不过这只是有些人的看法,并不能从父权的实际例子中找到一丁点儿证据。如果父权等同于一人独自执掌政权,那么众兄弟们的权力就等同于多个人执掌政治了。因为父亲去世后,兄弟们会得到权力;兄弟们去世后,堂兄弟或表兄弟就会得到权力。几个或者更多家族的结合是政治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说得准确一些,与一个民族的本质特征最契合的则是为这个民族设立的政治体系,这样的政治体系才是最契合大自然的。
各种单一力量离开了相互交融的意愿就不能团结在一起。所谓公民国家指的就是彼此交融汇集的意志,这也是格拉维纳说的。
由于地球上的任何民族都是由法统管的,所以从总体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即是法。不同场合,人会运用不同的理性,这些理性就形成各国不同的法,比如政治法,又比如公民法。
这些法律理应只对某个国家适用,它们是根据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过也有个别现象,那就是两个国家制定的法律可以通用。
不管是某政治体系赖以存在的政治法,还是这个政治体系用来维持秩序的公民法,抑或是本政治体系其他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这个政治体系的性质,无论是已经建立的,还是将要建立的。
不仅如此,法律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首先要考虑国家的物质条件和不同民众(比如农夫、猎人、牧人等)的生活方式,以及气候条件(是寒冷还是炎热?还是不冷不热呢?);另外,还应该考虑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范围等。其次,基本的政治体制能够承受多大的自由、居民信仰何种宗教、有何喜好、财富多少、人口几何、居民的贸易、风俗习惯等都应该是法律考虑的范畴。另外,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也不尽相同,而且,不同的法律建立的事物基础也不相同,各种法律还应该彼此关联,对这些因素,法律都应该一一考虑到;另外,法律还应顾及这些事物的秩序。对法律进行仔细审察时务必从以上诸多方面着手。而我正是想以此书来讲述这些问题,对这些关系进行逐一查核,所谓法的精神就是由这些关系组成的。
我所要讲述的是法的精神,而非法,所以我并没有区分政治法和公民法。法与各种各样的事物之间也许会产生诸多关系,而法的精神就是在这些关系中产生的。因此,我对这些法的正常顺序考虑得很少,而对这些关系和这些事物的顺序考虑得比较多,这也是无奈的选择。
我将竭尽全力地去认识所有的政治体系原则,尽力去正确认识它,因为所有的政体原则都深深地影响着法,因此我把法与自然、与所有政体原则的关系作为首先要审视的内容。
只要我把这些原则很好地整理清楚,人们一定会很好地认识各种法,了解它们的起源与发展。随后我便会对别的关系进行讲述,这些都是一些相对具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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