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气候何以影响民事奴隶法(1 / 2)
第一节民事奴隶
奴隶制的准确表述为:一个人及其生命和财产都完全、绝对地隶属于另一个人。从根本上说,奴隶制无论对主人还是奴隶都没什么益处,一方面,要奴隶遵从道德为人做事,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奴隶的各种不良行为习惯,还会传染给主人,结果,主人的行为习惯完全违背了所有美德,反而成了傲慢、焦躁、残暴、纵情和残忍等性情的奴隶。因此,奴隶制不是一种好的制度。
相比其他地方的奴隶制,容忍专制国家的民事奴隶制却更容易,因为这种国家里的人民都已经是政治奴隶了;奴隶和臣民的生活,并没有很大差别。对专制国家里的每个人来说,能够苟活是一件值得满足的事。
君主政体下是绝对不允许奴隶制存在的,因为,保护人性免受伤害和贬低,对君主政体来说是最紧要的事。民主政体下的法律讲求人人平等,而贵族政体下的法律平等是这样的:每个人都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平等,但前提是政体性质本身允许。帮助公民获得不应有权力和骄奢的奴隶制,是背离政体精神的。
第二节罗马法学家的蓄奴权起源论
一种丝毫没有说服力的说法认为,奴隶制的形成得益于怜悯之心[640],这怜悯之心促成奴隶制的方式有三种。
罗马法学家有一些没有任何道理的说法:万民法允许把战俘变成奴隶,以防他们被滥杀;为使债务人免受债权人的虐待,罗马法允许前者出售自己;身为奴隶之子女的人,在其父亲无力抚养他(她)时也要沦为奴隶,这是符合自然法精神的。
其无理之处首先在于,可以在战争中杀人的说法就是错误的,杀人是迫不得已的,哪怕是在战争中;当一个战俘成为奴隶之后,实际上已经意味着他没有被杀,因此,他本来必须要死的说法就是错误的。战争赋予战胜者对战俘的全部权力,不过是看好他们、不让他们继续造成危害。世上无论哪个国家,都会指责和蔑视激战之后残酷滥杀战俘的行为。[641]
自由民可以把自己当作奴隶出售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有买卖就要有价钱,可是,买卖成交后,奴隶的财产——所得价钱——自然就是主人的了,这实际上相当于买主白白得到一个奴隶。可能会有人说,有一笔(将来)用于赎身的钱是属于奴隶的,但是,没有奴隶就没有这笔钱。自杀行为由于意味着国家的减员所以理应禁止,这么来看就给禁止出卖自己的规定增加了一条理由。国家全体公民的自由,由每个公民的自由组成,自由公民的身份甚至组成了在平民政体国家的主权,因此,对我们来说,想不到居然会有人干出出卖公民身份这种怪诞至极的事[642]。对买主而言,自由或许还有价钱可言,但对出卖者来说,自由是无价的。对财产的分割既然是民法所允许的,再把一部分分割受益者视为可被分割的财产,就是没有道理的。民法可以不考虑契约中要规定使受害一方恢复原来的状态,但如果这种损害达到最大程度,就必须予以考虑,当然,首先要阻止侵害行为。
有人给出了跟前两个理由一样无法成立的理由,那就是个人的出身。尚且不能出售自己的人有什么理由来出售还未降生的孩子?沦为奴隶的厄运,既然是战俘理应避免的,就更不要说他的孩子。
处死罪犯是合法的,因为在制定惩处他的法律的时候,他也是受保护的对象。比如一个杀人犯,他毫无理由反对今日宣判处死他的法律,因为他的生命也是这部法律所保护的,就是说他也曾是受益者。但奴隶的情形却要另当别论,因为与奴隶有关的法律从来都是对奴隶不利的,这违背了所有社会中的基本原则。
有人以主人养活奴隶为由,认为法律有利于奴隶。照此说来,适合当奴隶的,就只有那些不能养活自己的人,可这样的奴隶谁愿意要呢?至于跟着父母沦为奴隶的孩子,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主人为了养活他们,提供了一些东西:为使他们不至于饥饿,主人养活了他们的拥有母乳这一自然馈赠的母亲。
无论公民法还是自然法,奴隶制都是与之背离的。公民法不保护奴隶,是因为他们不是社会的一员,所以,公民法没有一条能够防止奴隶逃跑的条款,这种条款只见于家法,也就是主人的规定。
第三节另一起源
我想说蓄奴权还有一个起源,那就是民族间的蔑视,而这种蔑视产生于习俗的差异。
洛佩兹·德·伽马写道[643]:“在圣玛尔塔附近,西班牙人发现几个里面装着螃蟹、蜗牛、蝗虫和蚱蜢等当地食品的篮子,征服者就说这是被征服者的一种罪恶。”他还承认,这个事实是西班牙人有权视墨西哥人为奴隶的基础,其他事实还有墨西哥人吸烟、所留胡子的样式与西班牙人的风格不同。
人因为知识而变得平和,由于理性而有了人道精神。唯一让人丢弃这两种品性的,是偏见。
第四节又一个起源
我还想说,为了方便自身的传播,宗教会使传教者拥有奴役不信教者的权力。
美洲的破坏者在美洲犯下了多种罪行,那些罪行就是受这种思想鼓动的[644]。他们所具有的奴役无数人的权力,正是在这个思想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他们是十分虔诚的基督信徒,同时又是痴心的强盗。
听说为了把法国殖民地的黑人变成奴隶而立法,路易十三曾感到特别痛苦[645]。可他后来却同意了,因为有人告诉他,为了使那些黑人皈依基督教,这是最好的方法。
第五节奴役黑人
如果真的需要,我会这样为奴役黑人的权力辩护:
在灭绝了美洲人之后只能奴役非洲人了,毕竟有这么多的土地需要耕种。
糖作物的种植者如果不是奴隶,糖价就会过高。他们从头到脚都是黑的,鼻子扁平,以至于想同情他们都很难。
一个灵魂,特别是一个优秀的灵魂,会安置在一个黢黑的身体里吗?我们实在想象不到英明的上帝为什么要那么做。
一个非常自然的观念是,肤色能够说明人的本质。我们与黑人毫无关系,使用太监的亚洲人特别强调这一点。
判断肤色的一个依据是头发的颜色。作为具有世上最卓越哲学头脑的埃及人,认为头发的颜色是非常重要的标志,他们会杀死自己抓住的所有长着红头发的人。
有一个明显的证据表明黑人是缺乏常识的,就是文明的民族特别重视黄金,而黑人却认为玻璃项链都比金项链宝贵。
我们不可能认为黑人是人,否则就要产生自己还是不是基督徒的疑问。
我们对待黑人的不公,如果真被小肚量的人夸大了,欧洲的君王们也还有一定的能力缔结一条助长慈悲和同情心的条约,毕竟他们已经确立了那么多条约。可他们没有缔结这样的条约,足见这种夸大的程度。
第六节奴役权的真正起源
现在最适合追问奴役他人权力的真正起源。事物的性质是奴役权的基础。让我们看看,在一些情况下,是不是可以产生奴役权。
专制政体意味着对公民自由一定程度的剥夺,因此,在所有专制政体下都很容易将自己出卖为奴隶。
佩里先生说[646],俄国人可以十分顺利地出卖自己,因为他们的自由一文不值(这是我所知道的原因)。
亚齐[647]人想方设法出卖自己的现象很普遍,有一些大贵族拥有数目过千的、身为巨商且有许多奴隶的奴隶[648],奴隶还有许多奴隶。奴隶的继承和买卖都行得通。在一些国家里,想办法成为暴政者的奴隶,是力量太弱以至不能反抗政府的自由民所采取的生存之道。
某些国家的平和奴役权就是这么形成的,而且是公正合理的。它能够建立起来的基础在于双方当场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借此关系,一个人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并自由地选择自己的主人,因此这种奴役权理应是平和的。
第七节又一起源
可以说,奴役权的如下起源体现人间最大的残酷。
在有些国家,气候极热,人们身体懒得动弹,精神也比较低迷。于是,要让人们履行费力的义务,只好借助惩罚的手段。相比之下,奴隶制在这些地方给理性造成了较小冲击。奴隶主对待君主都比较怠慢,更不要说奴隶了。在这些地方,同时存在着民事奴隶制和政治奴隶制。
亚里士多德[649]试图证明有些人天生应该成为奴隶,却无力证明自己的论述是完全正确的。如果奴隶有天生的,我想就是我刚才说到的那些吧。
尽管有些国家基于自然的理性建立起了自己的奴隶制,也必须严格辨别开它们与基于理性贬斥奴隶制的国家——举例来说,欧洲某些国家早就废除了奴隶制——但我们必须说,奴隶制是反自然的。人人生而平等。
所谓的主人和奴隶在撒图恩时代都不存在,这是普鲁塔克在《努马传》中告诉我们的。我们被基督教借着欧洲的气候条件引回了那个时代。
第八节奴役权不利于我们
于是我们必须这样说,奴隶制只能是某些国家基于自然条件建立的。至于其他所有国家中,我认为应该让自由民来完成社会需要的工作,不管这工作需要付出多么大的艰辛。
我这种观念的理由是:基督教认为,山野采矿的工作在欧洲的民事奴隶制废除之前是极为艰苦的、只能强行让奴隶或罪犯来完成的劳动。然而,矿山雇工们的生活其实相当幸福[650],这是大家今天已经知道的事实。矿工们特别热爱自己的工作,给其他任何工作也不换,这是因为,他们虽然得到了比较少的特殊待遇,可那意味着对其职业的鼓励,再者,只要努力多干活儿,收入就会增加。
一切辛苦的、体力透支的劳动,是根本不存在的,除非支配劳动的不是理性,而是贪婪。在我们这里,劳动起来比较方便,这得益于我们的工艺创造,还有对机器的使用。其他地区则不是这样,那里的劳动需要驱使奴隶。土耳其人的采矿工作,从来都只用奴隶,因此,相比匈牙利,提米什瓦拉总督管区有更丰富的矿藏,产量却更少。
至于我这个观点的来源,我不知道究竟是我的理性还是我的心灵。自由人不能参加劳动的地方,或许根本不存在于这个世界上吧。由于法律制定得有问题,所以才存在懒人,而奴隶应该由这种懒人去充当。
第九节公民普遍享有自由的国家
每天都有人期盼着国家能够产生奴隶。
然而,奴隶对民族中骄纵的少数富人有用与否,不应成为给这个想法做出正确判断的依据。奴隶无疑对他们是有用的,但是,如果进行另外一种设想,我相信这些富人都会不情愿,那就是抽签决定这个国家的哪些人做自由民,哪些人做奴隶。一个国家中最可怕的人,大概就是最鼎力鼓吹奴隶制的人,害怕者甚至包括那些最贫困的人。因此,其实只有骄纵习气在吵嚷着、鼓吹着奴隶制,发出这种呼声的原因,并不是对公共幸福的关切。对他人财产、声名和生活的掌控,无疑是每个人都喜欢的,达到这种目的后,无疑每个人都会激动无比。我们只有在审查了每个人的心愿之后,才能知道他们的心愿到底是不是正当的。
第十节各种奴役行为
奴役行为分为生产型和家务型两种。生产型奴役指的是让奴隶没日没夜在土地上劳动,一个例子是塔西佗记述[651]的日耳曼人的奴隶。使用这种奴隶的目的不是让他们在主人家中劳动,而只是让他们把自己生产的谷产品、牲畜或纺织品的一部分上缴给主人,这种奴隶存在于匈牙利、波希米亚和北德意志一片地区。
让奴隶从事家务劳动并与主人的家人产生关联的奴役,就是家务型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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