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一、王莽改制,经济改革(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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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五均之令、六筦(管)之令

王莽上台后,对经济政策也作了重大改变,使官商体系更加具有逻辑性,系统性、全面性。而这些改革包括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五均六管。在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王莽根据国师刘歆的建议,颁布了五均令。五均,据《乐语》记载,是古代天子对市场所设立的制度,相当于现在的市场管理。天子派人管理市场,按商品的质量、时令季节,规定商品的统一价格。使“市无二价,四民常均”(这有点在政府干涉,计划经济成分)。这样使物价稳定,市场上减少强买,垄断等乱象。这样既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对利于百姓,增加百姓的幸福感。

王莽实行五均,重点放在控制当时物价,使物价不在飞长,趋于稳定。王莽首先在城市长安和五都即洛阳、邯郸、临甾(淄)、宛(河南南阳)、成都,先实行,再逐渐扩大。王莽又根据这几个城市的地理位置,将全国划分为以洛阳为中心的中市区、以邯郸为中心的北市区、以临甾为中心的东市区、以宛为中心的南市区、以成都为中心的西市区,以及长安特区。将长安特区原来的东市改为京市,西市改为畿市。每个五均市都设五均司市师一人,对其进行管理,同时又将长安东市市令、西市市令改为五均司市师,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的市长分别改为中、北、东、南、西五均司市师。这些五均司市师手下都设交易丞五人,从事商业活动;再设钱府丞一人,负责借贷事宜。王莽还在各市首次设置了“司市钱府”(与储蓄银行相似),士农工商都可以将自己的金银珠宝存放在那里,随需随取,十分方便,服务市场需要。

同时他五均推行城市主要措施以下政策:

1.评定物价。各市以每季中月的商品价格为基础,根据商品的质量分为上、中、下三等,定出各类商品的标准价格(均价),名之日“市平”。在三个月内,各类商品均须按“市平”出售,不得任意涨价。如果商品超过均价,国家就要违规者的商品将其抛售;如果商品低于标准价格,便放任人们自由买卖。这样做的目的是控制物价,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的稳定。

2.。对于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如五谷、布帛、丝绵等,当市场上供过于求,商品滞销时,政府便会核对成本,以原价收购,不让商人亏本,这样做保证了生产者的利益;而当这些商品紧缺时,政府便会按“市平”出售,以保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稳定,使市场供需相对平衡,物价稳定。

王莽统一物价的思想,与战国时农家代表许行价格学说相似(许行提出“市价不二,国中无伪”)。但是王莽对于物价管理的认识,远胜许行。他并没有死板地规定出一个永恒不变的价格,而是根据时令,收欠之变化,灵活地调整物价,并建立一套与之相辅的购销制度(平衡市场供应,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这样,使其政策可以有效地做到不会出现政策流于形式,而无效用这一不足。

3.办理赊贷(贷款)。“赊”是一种无利息的贷款,是面对一些人因一一些事情急需钱的(如治病、丧葬,红白之事等),便可以向政府申请借贷,但是比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归还,如果逾期未还,便会追加利益(相当于当今花呗)。“贷”是一种低利息贷款,主要货款对象是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收入相对稳定)但又缺乏资金,无法扩大生家的工商业者。这种贷款的利息仅从赢利额中提取百分之十作为年息。如不足一年,则按月计算,利息更低,仅取赢利额的百分之三。这种货款相比与西汉社会中“取倍称之息(解释为取一还二的债款利息。指百分之百的高利贷。)”的货款相比,贫苦百姓更愿用赊贷,这无疑又是一个利民的好政策。

4.征收山泽之税及其他杂税。征收山泽之税(西周后期,开始对山泽征税,设官掌管对金、玉、锡、丹青等矿产品的戒令和税赋征课。秦汉之际,凡在山林砍伐竹木,开挖矿藏;在河湖及官有园囿采摘果实、猎取鸟兽、捕捞鱼虾等,均要课征山泽税;对官有园林苑囿池泽,凡贷与百姓种植、采捕者,则征地税或租金(古称“假税”)。汉代定制这些收入归王室;但赐予诸侯或公主、勋戚作封邑的园囿,赋税则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养。)并非从王莽开创的税种,但山泽税从王莽开始便通过征税的形式(法律形式),使其真正做到取山泽之富源,济天下之公民(税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这样,贫民在交纳了一笔较轻的山泽税金之后,就可以利用山泽富源来自谋生路,这不仅使贫民多了一条赚钱之路,同时其产品也丰富了市场供应,使商品多样化。不过王莽很精明,知道一点,那便是节制,所以在民间开发山泽富源时颁布许多规定,如不允许滥施采伐,肆意杀害野生动物。

除山泽之税外,五均官还负责征收蚕桑、织红、医巫、卜祝、方技等各种杂税,并对那些不事生产者的闲人或懒人进行罚款。而这些税收收.,主要成为采购生活必需品及赊贷的资金来源。

始建国二年(公元10年),王莽颁布六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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