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3.令人困惑的症状(1 / 2)
【明天10-11点】
古人云,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自古以来,人们对医生的要求高于常人。
过去,这些要求更多是无形中的道德规范;如今,这些内容形成了文字,被引发成了一份份文件。
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这个被行业内称为“九准”、“九项准则”或《九项准则》的文件,早在今年4月就被官方预告为上一版本的“升级版”。
迟来的“九准”是升级版
2013年12月26日,原国家卫计委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行业内称“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同时要求,将执行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然而,此后很多事件表明,“九不准”执行的情况并不乐观。
针对“九不准”没有覆盖到的人群和行为,有关部门曾打过“补丁”。
例如,2014年年初,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同时,还发布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要求医疗机构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实际上,在“九不准”出台之前,2012年6月,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这个行为规范包括十章内容共计60条。明确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然而,由于缺乏操作细则,以及没有积极跟进,以上文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
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这份通知将打击骗保、整治“红包”和“回扣”作为重点,明确要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以现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配套对应罚则建议,指导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在要点任务分工中,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出台覆盖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的医疗卫生“九不准”升级版,6月底前完成。
尽管实际出台时间比计划晚了几个月,但只要质量足够高,符合人民的期待,晚一点儿并不是问题。
“九准”比“九不准”升了几级?
一是从覆盖范围来讲,显然达到了“更广”的要求。
“九不准”涉及的主要是医疗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医生、药剂人员。比如,“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发布医疗广告”,针对的是医院管理;“不准为商业目的的统方、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医生和药剂人员。而“九项准则”覆盖的不仅仅是管理人员、医生和药剂人员,还覆盖了医疗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二是从操作性来讲,显然达到了“更强”的要求。
比如,“九准”直接将“九不准”的前六条中不合理收入问题整合为一条,即: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不但内容丰富,而且操作性更强。
与“九不准”相比,“九项准则”增加了目前普遍存在问题的一些规则。
比如第二条: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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