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六百二十一章 罪与恶(2 / 2)
天灾属于天命,倒霉了就是倒霉了,没有人能够反过来去制裁天灾,遭遇了天灾,那么也就只有自认倒霉的份,所谓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就是这样的道理,真的倒霉的时候,喝凉水都塞牙。这就属于典型的天灾……
而在不同,是可以被追究源头的,而也就是因为如此,所以一旦发生。最终总是会有一个人或者一群人去承担责任的,之中,占据主导的并不是偶然或者不可控的因素,更多的时候,都是人心在产生作用……
天灾代表是天道之中的恶。而代表的则是人道之中的罪!
这两者,自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天道之恶,本身就是天道的一部分,天道让人类居住在美好的生存环境之下,这就天道之善,有善就必定有恶,有雨露就必定有雷霆,这是大自然的法则,并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属于不抗拒的力量……
而人道之罪。却不同,人道本身有人道固有的秩序,有秩序,就势必会建立律法,有律法,自然也就有所谓的违背律法的人或者行为,而这些行为,则被称之为是一种罪!
罪与恶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罪是能够被追究的。但是恶却往往很难去追究!
而从之前看到的新闻的角度上来说……
恐怖分子的存在,其实就是人道之中的恶,这种恶本身,其实和天灾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
因为。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理念和想法,只要有主流的人群,就势必有非主流的人群存在……
而如果将人类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话,那么这些恐怖分子的存在,其实就相当于人类这个群体之中的一颗毒瘤。毒瘤本身疾病的一种,但是患病的人本身,却是无罪的,他们只是在人群规模大到一定的程度之后,自然而然会诞生的一种产物而已……
就像是光明之下,必有阴影,是一样的道理!
他们的存在,对于绝大多数的人来说,是一种错误,但是却并不是一种罪恶,是一种需要被治疗甚至被割除的毒瘤,但是却本身却不受到秩序的管辖,因为他们本身遵守的,就是一套和普通人截然不同的格格不入的秩序和律法……
他们认同奴隶的存在,甚至会发布相关的小册子,告诉自己的民众,什么样的人可以为奴,用什么样的方式去蓄养自己的奴隶才是正确的……
他们的存在,代表的是混乱,代表的是反人类的秩序,但是绝大多数人眼中的邪恶,但是却偏偏不代表着犯罪!
简而言之,对于王宇来说,这一类的人的存在,本质上来说,只是单纯意义上的恶徒,但是却并不需要进行任何的审判!
审判的前提,是被审判者自己是处在秩序之中的状态,自己身处在秩序之中,知道一些事情不能做,但是却依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去做了,这才是需要被审判的犯罪者!
而恐怖分子本身不认同普通人的秩序,那么审判就没有意义,直接在上进行消灭,才是最简单也最直接的选择!
就像是炎症和毒瘤一样……
炎症是可以通过消炎药消除的,就是被审判的对象,如果犯罪不重,那么一样有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毒瘤不同,毒瘤的存在,是只能够被割除的,因为毒瘤从诞生的时候开始,目的就是终结生命,它们的存在,天然就是反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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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玫瑰古堡。
事实上,在王宇看起来,相比起恐怖分子的存在来说,国内发生的事件,未成年人在十四岁以下完全免于任何刑事处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秩序的破坏,实际上远比前者来得严重!
道理很简单,因为对于恐怖分子,人们是很清楚的知道应该如何去处理和他们之间的关系的,那就是彻彻底底的消灭,不留下任何的一点残余,这一点,已经是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了,最终的结果也不会有太多的悬念,反人类的存在,或许永远都不会彻底消失,但是只要他们是人类的一员,就同样永远不会有任何的出头之日!
在这个世界上,所以最终的目标是毁灭自己的理想,都不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同!
道理很简单……
相比起恐怖分子的恶来说,普通意义的犯罪,当然在程度上来说,是要轻很多的……
然而,恐怖分子终究只是外敌而已,但是有罪不法,或者说有罪无法进行制裁,代表的却是一种秩序内部的缺损!
相比起外部的攻势来说,秩序内部的损坏其实无疑是更加可怕的一种概念!
在这个世界上,如果一种恶劣的犯罪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会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那么,这种恶劣的行为就会在很短的时间里蔓延开来……
秩序的本质,说到底很简单……
就是四个字!
赏善罚恶!
是的,赏善罚恶!
鼓励应该鼓励的行为,惩罚应该被惩罚的行为!
只要能够做好这一点,秩序就能长久的得到拥护!
而反之,如果秩序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秩序的权威性就会慢慢的被一点一点的瓦解殆尽,甚至最后彻底崩坏!
其实,社会上很多的不平事,之所以会激起民愤,最根本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说到底,无非就是该赏不赏,该罚不罚!
尤其是在刑罚一端,一些明明非常恶劣行为,得到的却是不痛不痒的惩罚,一些并不太严重的事情,却往往会受到重罚,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对于民众就自然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力,让很多人产生念头不通达的感觉……
就像是国内发生的那件围殴小女孩的事件,本身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但是最终报警之后,得到的确实警方的所谓无法处理,这样的落差,无疑对于受害者和家属来说,造成的心理创伤是非常非常巨大的,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那些未满十四岁的少男少女,理论上还可以毫无节制的持续的在法律的保护下,继续的对受害者进行殴打侮辱……
在得到了法律“支持”的情况下,他们甚至可以在自己达到十四岁之前,做出更加恶劣的犯罪行为来……
这样的恶劣事件的发生,对于秩序的破坏,无疑是非常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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