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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晚上我们几个朋友喝了很多酒,就去上网。一过去他在里面。
大黄:“没说上几句他们看我不出去就打我,把我打在地上。”
小禹:“他就拿一把刀捅了过来,他先捅我的,我被捅了一刀就什么都不记得了,晕过去了,他就把我朋友的肚子捅了一刀。”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严重的暴力案件,这现实中的暴力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因为网络游戏中存在的暴力而引起的。这个问题并不是个新问题了,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因素早就引起了人们的议论和重视。在娱乐和暴力之间,我们应该如何界定网络游戏的内容呢?
网络游戏分级的国际背景
说起游戏,我们常说打游戏,这个打字,就说明暴力和游戏已经到了密不可分的地步。现在,很多国家针对游戏中的暴力泛滥,实行了严格的分级管理制度。不过大家对游戏暴力的分级并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我们就以美国为例,来看看他们对游戏暴力的级别是怎么界定的。
美国对游戏暴力的分级标准是由一个叫娱乐软件评级机构的组织制定的,这个机构把游戏暴力分为4个等级。像我们现在看到的卡通风格游戏的暴力画面,就属于分级当中的卡通暴力,第二级暴力叫幻想暴力,它的暴力角色,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非人类,不过带有幻想风格,可以很容易与现实场景区别开来。现在我们看到的游戏画面应该属于强烈暴力,这种游戏暴力用写实风格表现肉体上的冲突,如真实表现血、伤口、武器,以及人类受伤害或死亡的场景;最高级别的游戏暴力就是性暴力,它带有描绘或其他暴力性行为的画面。
对游戏暴力要加以限制,是大家的共识。但是否游戏暴力就一定会导致现实暴力呢?咱们再回过来说说温州的这起游戏杀人案。为游戏中的打斗,最后闹出人命。很多人肯定都会想,为这点事,值得吗?我的同事就这个问题专门采访了当事人。来听听他们是怎么看待这件事的。
小禹:“怨别人是怨不到的,怨自己的脾气不好,害了自己失去了一个朋友。觉得很愧疚,我现在都不敢面对我朋友家里,说实话不敢面对他家人,我要去他家我不知道该说什么。我现在觉得很后悔,再怎么说也不能在现实中要干嘛,在网络中是虚拟的,玩过就算了。”
大黄:“玩这个网络游戏还能怎么着,我都住在监狱这儿了。网络游戏太沉迷了不好,应该就交朋友,谈谈心,少玩好。”
这起游戏杀人案,在温州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虽然事隔整整一年,参与此案的公安、司法人员如今提起这件案子,还记忆犹新。乐清市刑警队的翁振孟警官在案发后第一个赶到现场,并参与了案件调查的全过程,他对这个少见的案子很有感触。
乐清市警官:“这种游戏血腥气氛太浓了,人在现实中太压抑,在网上杀人发泄一下,有一种兴奋的感觉。感觉像演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当中去了,是角色是他自己已经分不开了。”
温州市法官:“我觉得主要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的这个人的法制观念、克制力、意志力强不强。如果是意志力不强的人,或者是克制力差的人,法制观念不强的人,别说是网上,网下都一样,都会发生这些刑事案件。”
这个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起因的确今人深思,因为这样严重的后果,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那个看起来微不足道的起因。玩者众多,形形的网络游戏到底会对人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这个影响到底有多大,它当中存在的暴力因素是不是能够成为犯罪的诱因?
我国22岁以下的网络游戏用户占到了总体的%。网络游戏在中小学生的应用中排列第三位,玩网络游戏是中小学生上网的重要内容,网络游戏成瘾或沉溺的问题愈来愈严重,影响着他们的健康成长。另外,不良网吧缺乏有效监管,更让这个问题雪上加霜。
玩网络游戏首先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陈晨说:“过度沉溺于游戏会造成视力下降、失眠、肌肉酸痛、大脑发育受损、激素水平失衡、免疫能力降低、紧张性头疼、焦虑、颈椎病、干眼病等肉体伤害。如果在网吧,伤害会更严重,因为玩游戏时精力高度集中,会血流加速、心跳加快,体力、精力消耗很大,再加上网吧人口密度大,空气混浊,烟味、食物味、汗臭味,味味俱全,机器声、打闹声、脏话声,声声刺耳,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
“玩网络游戏还会使玩者对现实世界反应迟钝,疏于社交活动而导致性情孤僻;其次,沉溺者即便清楚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无力对自己加以规范,无法有效地控制游戏时间,游戏成瘾后玩家会渐渐失去对日常生活的管理能力,离开游戏后玩家会出现戒断症状,产生严重的空虚感或失落感,有的甚至出现心理危机导致自杀。”陈晨说。
这种身心不适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学业。迷恋者会在网络游戏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能保证正常的学习和休息时间,学习精力不集中,学习质量和效果难以得到保障,从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学习障碍。
打击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首先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管从1994年起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但目前我国网络立法还存在滞后性和不完善性。首先,我国关于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不完善。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网络游戏等级的规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其次,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我国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的罪名较少,难以完全涵括现实中发生的网络犯罪行为类型。再次,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的专门法律,相关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且内容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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