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奢侈、节俭法、妇女地位与各种政体原则的关系(2 / 2)
第九节妇女在不同政体下的地位
君主政体下的妇女受的约束比较小,因为宫廷容忍妇女的自由风气,所以她们经常出入宫廷之中,可以在宫廷中自由走动,丝毫不受约束,这也是由她们的门第和品级决定的。宫廷中,妇女与奢侈如影随形,因为在那里,妇女虽然柔弱,但一点儿也不高傲,不过她们很虚荣,那些大臣们的财富都是利用妇女的吸引力和激情来增加的。
专制政体下的妇女就是奢侈的对象,虽然她们不会带来奢侈。所有大臣做事既遵照政体的精神,又把在其他地方见识到的准则带到家中。他们时常害怕妇女的放荡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因为专制政体下的法律不仅特别严格,而且马上执行。妇女们往往用类似争吵、放荡、愤恨、喜好、忌妒、恼火等情绪来讨好权贵,假如让这些伎俩充斥于宫廷之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另外,在这种国家中,君主全都娶很多妻妾,往往把人的本性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他们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只得把妻妾们都圈禁于深宫之中。
共和政体下的妇女虽然受到习俗的约束,但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共和政体不仅不欢迎奢侈,而且更不欢迎腐朽与罪恶。
某宗教认为,纯粹的习俗是美德的一部分,不管对什么人都是如此。不过,希腊人并不受这种宗教的制约。在希腊,有一种毛病如无头苍蝇般在城市里肆虐流行,婚姻中潜藏着唯一的友情[266],而爱情却只有一种表现形式,令我们羞于说出口。妇女们都保持着无懈可击的美德、俭朴和操守,对这方面的管理,该民族做得特别好,这是我们在其他民族中都没有见过的[267]。
第十节罗马人的家事法庭
罗马没有专门负责妇女行为的官员,这与希腊不一样。在共和国中,妇女是由监察官监督的,跟其他人没什么区别。在罗马设立了家事法庭[268],它的作用与希腊人的专门官员一样[269]。
丈夫审讯妻子时,通常会把妻子的亲戚请过来,当着他们的面进行[270]。家事法庭和共和国的优良风气相互维护,共存共亡。无论是违法案件,还是破坏风气的案件,家事法庭都可以审理。所以说只有拥有优良的风气,才能去审理破坏风气的案件。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也不可能把风气和稳健庄重的规则全都写进去,所以事实上,家事法庭往往会任意量刑。法律很容易就能规范个人对他人应尽的义务,但是,却难以规范个人的行为。
家事法庭只处理妇女的一般行为,但通奸这种罪行则除外,因为这种罪行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政府对之极为重视;而且人们会因为妇女的不检点行为而怀疑丈夫是不是也有不轨行为;另外,有人怀疑,人们在面对这种案件时,也许会选择装作不知道而相安无事,也不愿给予惩罚,予以报复。所以通奸这种行为不仅要受到家事法庭的指责,还要向公众提出控告。
第十一节在罗马,制度随政体的改变而改变
正是因为风气良好,才要设立家事法庭,才要向公众提出控告。所以,假如风气恶化了,共和政体就会消失,这两者也会随之而消失[271]。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常设的审判制度,即审判官们对自己的管辖范围进行了划分;二是审判官已经习惯了审理所有案件[272],家事法庭要审理的案件日益减少了。历史学家们认为,提比略交给家事法庭审理的案件都很怪异,使古代诉讼重新出现了,所以他们对日渐减少的案件感到不可思议。
如果一个女人看不起和拒绝一个卑鄙恶劣的男子,这个男子一定会怒气暴发,并把怒火发泄到她的美德上,从而产生杀害她的想法。所以,向公众提出控诉这一行为,也随着风气的改变和君主政体的建立而取消了。朱利安法中有一条规定,如果要控诉一个妻子与人通奸的行为,首先必须对其丈夫为妻子通奸提供有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控诉。所以,这种控诉迅速地减少了,或者可以认为已经完全消失了[273]。
西克塔斯五世[274]好像希望这种控诉得以恢复,可是他所实行的君主政体根本不适合这种法律,甚至比任何其他地方都不适合。
第十二节在罗马,妇女受到监护
在罗马,除了身处丈夫权威之下的妇女[275],所有妇女都受到法律的永久监护。近亲之中,监护权属于男子。妇女由于受到监护而倍感拘谨,这一点可以从一句俗语中看出来[276]。这种做法有利于共和政体,却不适合君主政体[277]。
在日耳曼,妇女起初好像也受到法律的永远监护,从蛮族的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78],这种做法曾被各个君主国沿用,不过现在已经完全消失了。
第十三节罗马皇帝制定了刑罚以惩治妇女的放荡行为
朱利安法规定:若有人通奸,将处以刑罚。然而,这项法律及其后面所制定的有关法律都象征着风气败坏,而不是象征着风气淳朴。
君主政体改变了所有与妇女有关的政治制度,问题已经发生了转变,从在她们中间树立纯粹的风气,变成了惩罚她们的罪行。由于强奸不属于她们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受到惩罚,所以才要制定惩治这些犯罪行为的新法律。
皇帝们被迫制定一些稍微阻止不检点行为的法律,因为风气败坏得相当可怕,只是他们不愿从整体上去改变风气。对此,所有法律只能提出一定的反证,而历史学家们则提供了有力的证明,这些证明要比法律的反证有力得多。在这方面,奥古斯都是如何做的呢?当他担任执政官和监察官时,当人们向他提出要求时,他是如何逃避的呢?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狄奥的作品中找到答案[279]。
从历史学家的作品中我们得知,奥古斯都和提比略统治时期,曾严厉地裁决过一些罗马妇女的不检点行为。可是,历史学家们不但让我们知道了这两个朝代的精神,也让我们知道了这些裁决的精神。
奥古斯都和提比略主要是想对他们的女性亲属的放荡行为进行惩罚。他们企图使自己的威望得到提升,以泄私愤,就对想象出来的亵渎罪和大逆罪[280]进行惩治,他们并不是要惩治败坏风气的行为。所以这种暴政遭到罗马的著作学家们的强烈反对。
在朱利安法中,刑罚是比较轻的[281]。罗马皇帝们对法官们提出要求,当他们进行裁决时,基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再使惩罚加重一些。历史学家们没有去考虑这些妇女是不是应该受到比较重的惩罚,而是考虑着法律是否因为惩罚了她们而受到践踏,于是便狠狠地抨击法官加重惩处的行为。
提比略如果想对一个罗马贵妇人处以重重的刑罚,比朱利安法的惩罚还要重,就会恢复家庭法院[282],滥用古法是他施行的一种暴政[283]。
这些与妇女有关的规定与普通百姓的家庭没有一点儿关系,只对元老院成员的家庭适用。如果想指控权贵,必须掌握着他们的弱点,贵妇人们的不端行为正好提供了数不胜数的弱点。
我曾经说过,优良的风气不适合一个人执政的政体,对于这一点,罗马最初的几个皇帝提供了最好的证明。假如有人不相信,可以去拜读一下塔西佗、苏埃托尼乌斯[284]、尤维纳尔[285]以及马提亚尔[286]等人的著作,然后就可以理解了。
第十四节罗马与节俭法
正因为淫乱随奢侈而产生,随奢侈而强盛,二者紧密相连,所以我们才会提起淫乱。
为了维护妇女的节俭风气,罗马不仅制定了普通的规则,监察官们还要求官员们制定一些特殊性的规则。正因如此,才制定了法尼安法、利西尼法和欧皮安法。妇女们曾要求将欧皮安法废除,元老院听了既震惊又愤怒,对此我们阅读一下狄特·李维的著作就能够了解。瓦列利乌斯·马克西姆斯认为,这项法律一旦废除,罗马就进入了奢侈时代。
第十五节在不同政体下,嫁妆和婚姻利益也不同
君主政体要求嫁妆务必优厚,这样才能维护丈夫的地位和已有的体面。共和政体不要求嫁妆有多优厚,因为这种政体不提倡奢侈[287]。专制政体下的妇女根本不需要嫁妆,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那里的妇女都是奴隶。
在法兰西,法律采用了夫妻财产共有制,这样不仅能让妇女关心家庭事务,而且无论她们愿不愿意,她们都得全心全意地料理家务,所以这种制度与君主政体很匹配。由于共和政体下的妇女具有很多美德,所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合共和政体。由于专制政体的妇女差不多永远是主人的一种财产,所以在专制政体下采用这种制度就非常荒唐了。
基于身份的局限,妇女特别向往婚姻,因此,即使法律规定她们可以从丈夫的财产中获得一定的钱财,但对她们而言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不过,在共和政体下,这笔钱财必将带来奢侈,所以它肯定会变成一种祸害。这笔钱财在专制政体下也不会有什么用途,顶多能帮助她们勉强生活。
第十六节萨尼特人具有一种好习惯
在一个小共和国中,萨尼特人具有一种能产生良好效果的习惯,特别是在他们所处的环境中。人们把年轻人全部召集在一起进行评定,最优秀者可以与他中意的人结婚。第二名可以继续选择自己的妻子,就这样依次类推[288]。由于人们最为看重年轻人所有财富中的优良品质和对国家的贡献,所以这种做法值得推崇。如果某位年轻人在此方面最为富有,那么他就可以从全国的姑娘中挑选一位做妻子。任何品德,如爱情、美貌、贞操、品德、出身、财产等,都是她的嫁妆。对青年男女来说,这是一种最为崇高、最为重要的奖励了,必将对他们产生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奖励对于一个小国而言则只是一种很轻的负担。
斯巴达人是萨尼特人的祖先。柏拉图制定的法律跟萨尼特人的习惯差不多[289],只是完善了莱库古法律。
第十七节妇女主持政务
在埃及,是妇女当家做主,尽管这样与理性相背离,而且与自然本性不相符合。然而,我们并不能这样去看待妇女治理国家的现象。这是因为,妇女是非常柔弱的群体,在家庭中居于劣势,但是如果让妇女治理国家,那么柔弱正好赋予了她们和善与宽厚,而和善与宽厚要比严厉与凶恶更有利于仁政的施行。
印度实行的规则是:假如男性的母亲不具有相同的血缘关系,那么继承王位的人将是出身王族的母亲所生的女儿[290],也就是说在印度是妇女主持政务。实际上,效果也很好。国家还会指派很多人承担重任,辅佐女王治理国家。非洲的妇女主持政务情况也挺好,史密斯先生有相关记载[291]。另外还有俄罗斯和英国,从这些国家来看,我们相信,妇女是可以成功治理国家的,不管是在政体宽和的国家,还是在专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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