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确立政治自由的法与公民的关系(2 / 2)

加入书签

关于羞耻的规矩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有,由于惩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所以,如果这些规矩在惩治犯罪时被破坏,那无疑是很可笑的。

在东方,更是有人做出以法律破坏法律的事情,比如他们处罚妇女罪犯时,用的居然是经过训练的大象。阴险而残忍的提比略曾下令,让刽子手对少女先奸后杀,原因竟然是为了遵循“还没有达到婚嫁年龄的女子不能处以死刑”这一古老的罗马习俗[531]。这位暴君哪里知道,他在遵循习俗的同时,却践踏着优良的民风。

日本官吏的做法更是荒唐至极,比如,他们在广场上把妇女脱光衣服示众,还强迫她们像畜生一样爬行[532]。再比如,他们让一个母亲对儿子……让一个儿子对母亲……[533]简直没法说,这些行为不单让廉耻为之战栗,就连大自然也瑟瑟发抖。

第十五节为控告主人而释放奴隶

为了使奴隶能揭发其主人,奥古斯都立下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拥有奴隶的人密谋反对他,那么就公开出售这个人的奴隶[534]。要特别重视对发现重大罪行有帮助的线索。因此,在那些蓄养苦役奴的国家里,奴隶虽然不可以做证人,但成为告发者则是理所当然的。

主人意图谋害塔尔昆的计划就是温德克斯[535]揭发的,尽管如此,温德克斯却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指控布鲁图的儿子的案件里。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被还以自由之身,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并非出于让其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而还其自由之身这样的目的。

这也是为什么塔西佗皇帝会下令,奴隶不能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任何案件中,不能提供对其主人不利的证言,就算是在大逆罪案[536]中也一样。查士丁尼的法令汇编并没有收录这条法律。

第十六节诬告大逆罪

说实在的,罗马的皇帝们虽然制定了那些令人痛心的法律,但这并非是他们自己的主意,要怪就怪苏拉[537],对诬告者不予以惩罚就是他教导的,没过多久,诬告者居然还能得到奖励[538]。

第十七节对阴谋的揭发

在《旧约·申命记》[539]中有这样一条律法:“如果有人暗中引诱你,让你去信奉其他的神,你必须用石头将他打死,不论这个人是你的兄弟,或是你的儿女,或是你的娇妻,或是你可共生死的朋友,不单是你,还要号召民众一起动手[540]。”这条法律显然给予了一切罪行极大的方便,所以,它不能用作我们所知的大多数民族的民法。

还有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遇到阴谋不揭发者,一律处以死刑,就算与阴谋没有一星半点儿的关系也应如此。君主政体国家如果要实施同样的法律,最好加以限制,因为这是一条相当狠毒的法律。

在这样的国家里,把大逆罪划分等级是极其重要的事情,这条法律也只能是针对最高级的大逆罪才可不加限制地使用。

在日本,就算是非常一般的案件,知情不报者也以死罪论处。这也是日本法律违背人类理性的地方。

有两个女子,一个是情场上坏主意很多,另一个是知情不报,结果两人被判死刑,刑罚是被禁锢在同一个插满尖钉的柜子里,直到死去。从这样一个故事[541]中我不难看出端倪。

第十八节过度惩治大逆罪给共和国带来的危险

在一个共和制国家里,对谋划颠覆共和国之人的报复与判刑,应该随着此人被打倒而停止,就连奖赏也一样。否则,大权往往会因重大变故而落入少数公民手中,而这少数的公民正是叫嚣复仇最凶者,他们将打着复仇的旗号建立暴君政体,这样摧毁的就不单单是统治者这么简单的问题了,摧毁的将是整个统治体系,而这就是滥施重典的结果。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宽宥就宽宥,能少放逐就少放逐,能少没收财产就少没收财产。应该让政体尽早回到正常轨道中,让法律再次成为一切的保护者,而这一切就包括每个人。

希腊人对暴君或那些被怀疑是暴君的人的报复从来都是无限度的。不但这些人的子女会被他们杀死[542],有时甚至连他们的五个近亲也难于幸免[543]。届时会有很多的家族被放逐,国家更会因此变得不稳固。而被放逐的那些人就是为国家埋下的祸根,因为他们回归之时,通常就是政体发生改变之日。

企图实行暴政的卡西乌斯被判处死刑,可是他的孩子却没有遭到为难,这就是罗马人聪明的地方。“在与马尔斯人[544]的战争和内战结束之后,有人试图变更法律,禁止那些孩子担任公职,因他们被苏拉宣布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凡有这样想法的人都是有罪的[545]。”迪奥尼西奥斯·哈瑞凯纳斯这样写道。

罗马人的心灵在一点一点堕落着,到底到了什么样的地步,这点在马略和苏拉对垒的战争中就已明显暴露了出来。这样的悲剧,人们本以为不会重演了。然而,在十大执政官执政期间,就有些人企图再残忍些,但是又不想让人看出,于是便用诡辩极力地做着掩饰,于是一种戴着面纱的可悲情景出现了。要想了解那些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546],可以去读一读阿庇安[547]的著作。也许有人会说,为了共和国好是这样做的唯一目的。他们说如此手段是其他手段所不能比的,会带来很多的好处,富人可以更加安全,百姓可以更加安宁,危及公民生命的事情是大家都担心的,所以都想方设法来安抚士兵的怨气,总而言之,所有人都将感到无比幸福[548]。他们说话的时候是那么镇定,没有一丝的羞愧。

当莱皮杜斯打败西班牙的时候,莱皮杜斯根本没看到罗马的血流漂杵,还在下着“尽情玩乐,违者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549]”这样荒唐到了极点的命令。

第十九节自由的行使在共和国如何中止

英国的议会干预法[550]有这样一项法律——以牺牲某个人的自由来保障所有人的自由。最崇尚自由的国家往往都是这样。类似这样的法律在雅典也有[551],不同的是,虽然都是针对某个人,但要生效还需六千公民投赞同票方可。罗马的特殊法[552],也是针对个别公民的法律,只是特殊法只有公民大会才有制定权。法律只有适用于所有人才能真正具有威严[553],所以,西塞罗认为,凡是这样的法律就应废止,不管它是人民以什么样的方式制定的。看了世界上最自由的人民的一些做法,我得承认,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自由无须像用帐幔遮盖神像那样遮盖,自古以来都是这样,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

第二十节共和国哪些法律对自由有利

凡是平民政体的国家,都会制定一些法律来保证控告的公开性,在这些法律下任何人都有指控他想指控的任何人的权利,以此来保护公民的清白不被玷污。埃斯基涅斯因控告忒西封,被处以一千德拉克马的罚金[554],这是因为他未能得到五分之一的支持票,因为雅典法律中有这条规定;由于忒西封的控告是不公正的,所以,一个“K”字烙在了他的额头上,这是因为如果控告人不公正就要受到羞辱[555],正是罗马法律所规定的。控告人的身边是有专人随侍的,这是为了防止其贿赂法官和证人[556]。

在接受审判前,被告是可以自行放逐的。在雅典、罗马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在前面也已谈到过。

第二十一节在共和国中,法律对债务人是很残忍的

如果一个公民向另一个公民借钱,那么,很明显,前者的地位远不如后者的地位高,前者很快又会囊中羞涩,因为他借钱就是很需要用钱。试想,在共和国中,他们在地位上的差距还要被法律拉大,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呢?

刚开始的时候,雅典和罗马[557]准许债权人出卖没有还债能力的债务人。梭伦下令,严禁强制任何人以人身偿还民事债务,从而修正了这一常规做法[558]。然而,梭伦虽然颁布了这条法令,但十人团[559]却不愿意效法他,并没有按照此法令改革罗马的做法。十二铜表法中许多地方都体现了十人团企图伤害民主精神的做法,并不止这一处。

罗马的法律对债务人极为残忍,使共和国屡屡陷入危险境地。人民一旦在公共场所[560]看到从债权人家中逃出来的债务人浑身是伤,肯定会激动万分、义愤填膺。债务人因为债权人不敢一直关押着他们而离开了囚室,从而得到了一些承诺,不过,根本没有人来兑现这些承诺。如此一来,人民便退居到圣山上。人民还是得到一个保护他们的官员,尽管没有使这些法律得以废除。摆脱了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却差一点儿陷入暴政之中。曼里乌斯企图从债权人手中解救那些被债权人沦为奴隶的公民[561],以此来收拢人心。曼里乌斯的计划并没有消除伤害,虽然很受人们欢迎。为了让债务人还债,又出现了一些为其提供方便的法律[562]。罗马428年[563],颁布了一项剥夺债权人将债务人扣押在家里的权力[564]的法律[565]。帕皮利乌斯[566]作为债权人,给青年普布里乌斯戴上了铁镣,而且还想对他实行性侵犯。罗马从塞克斯图斯的罪行中获得了政治自由,而从帕皮利乌斯的罪行中获得了公民自由。

过去,这座城市因为有人犯罪而得到了自由,后来它的自由又因有人犯罪而得到肯定,它的命运就是这样。人民曾因卢克莱修的灾难而疯狂地反对暴君,后来又因阿皮乌斯谋杀维吉尼亚的事情而再次掀起反对暴君的狂潮。与臭名远播的阿皮乌斯事件相似的事件[567]在其过去三十七年后[568]又发生了,人民于是退到詹尼科勒,保障债务人安全的法律重新发挥了作用[569]。

从那以后,就算借钱之人没有偿还债务,债权人也不能因其没有偿还债务而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反倒是债权人要是违犯了反高利贷法,则会受到法律追究。

第二十二节君主国中,什么会侵害到自由

为了审讯某个人而任命的专员,是这个世界上对君主最没有作用的东西。在君主政体下,自由通常会被这种做法减弱。

对于君主而言,为这些专员而改变事物的正常规律是不划算的,因为他们没有多大的用处。这些专员总是一意孤行,因为他们是君主任命的,必须听命于君主,而且他们心怀畏惧,非常重视国家的秘密。所以按理说,君主肯定要比这些专员正直、公正得多。

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如果有贵族受到控告,负责审讯的都是从贵族院选出的专员。亨利八世杀死了所有想杀的贵族,使用的正是这个办法。

第二十三节君主国里的密探

君主政体下必须有密探吗?如果君主是个好君主,那么往往不需要密探。只要某个人对法律忠诚,那么他就对君主尽到了义务。对这种人应该保证其安全,最起码他应该有自己的房屋来遮风挡雨,而且还要保障他的其他行为的安全。如果密探是一个正直的君子,那么人们还可以忍受;如果是一个品德恶劣的人,人们认为这种人做出的事情也是卑劣的。君主对待自己的臣民要诚实、坦荡、信赖。假如一个人忧心忡忡、疑虑重重、胆小怕事,那么他与一个不知道如何演自己所扮角色的演员没什么两样。如果他发现法律从总体上来说法令严明、执行认真,人们都非常尊重它,那么他就会认为自己很安全。如果他看到风气大体上是比较不错的,他就会相信,任何人的个人行为都是良好的。他根本无法想象人们会多么拥戴他,他一点儿也不应该担心害怕。

人们为什么会拥戴他呢?只因为一切福利都源自于他,而法律则是一切惩罚的源泉。百姓们总是看到他那慈祥温和的脸,分享着他的光荣,享受着他的威严权力的支持。百姓一旦遭到大臣的拒绝,就忍不住会想,如果是君主本人,他一定会同意,大家都很相信他,这一切都充分证明了他很受大家拥戴。就算是遭遇公共灾害,大家都会认为君主是被奸佞小人欺骗了,或是抱怨他不知道事情经过,而不会去责怪他。大家总是说一些类似“君主如果知道就好了”这样的祈求话语,这也充分证明了他们很相信君主。

第二十四节匿名信

为了让人知道射箭者是谁,鞑靼人会把自己的姓名刻在箭上。在围攻一个城市的时候,马其顿的菲利普挨了一枪,人们拔下投枪时,看到上面写着:“菲利普挨了阿斯特致命一枪。”[570]由于官员手中掌握着法律条文,而君主则容易有片面的意见,所以当控告人为了公众利益而控诉某人时,不会找君主而会找官员,害怕这些法律条文的只是那些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人。对诬告者最轻的惩罚就是压根儿不相信他们,他们当然会害怕法律,不愿让法律介入他们与被告之间。如果在审理普通案件时没有过多拖延,或没有牵涉君主的安全,那么就不要理会诬告者的诉讼。一旦遇到牵涉君主安全的案件,则应该相信,控诉人之所以开口说话是无奈之举。然而,对于其他的案件,我们就应该像康斯坦斯说的那样:“我们应该相信那个有仇敌而没有人控告他的人[571]。”

第二十五节君主国的治理措施

王权应该悄无声息地自由运转,就像一个庞大的弹簧一样。每每说起某个皇帝时,中国人会说天是他治理国家的榜样,即他像天一样治理国家。

有的时候运用权力要适度,有的时候则要用到它的极限。知道在不同的条件下使用不同的权力,而且能做到运用得当,才是治理国家的最佳境界。

人民认为施政宽大温和,则是君主国的所有快乐。始终记着提醒你是奴隶,这是那些愚蠢的大臣会做的事情。事实上,假如这是事实,那么他理应想办法不让你知道。只因为诸多原因,比如君主怒气冲天、君主惊讶不已、君主坚持要整顿秩序等,所以大臣才没有采用口头或是书面的方式告诉你,其实,他应该这样做的。君主进行鼓舞激励,法律来威胁恐吓,这便是治理国家的技巧[572]。

第二十六节君主政体下,向君主报告应该不难

通过比较,我们对此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佩里先生说:“最近,沙皇彼得一世颁布命令,不允许直接向他提出申诉。如果有人想向他申诉,必须先向他的大臣提交两份申诉。如果有冤情,之后可以把第三份申诉呈递给他。可是,假如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没有道理,他就要丧失性命。从此以后,谁还敢向沙皇提出申诉呢?”[573]

第二十七节君主的德行

君主的德行对自由非常有利,其程度绝对不比法律的作用小。君主不但可以将一个人变得卑鄙、没有人性,还可以把一个卑鄙、无人性的家伙变得像个人,他就像法律一样。如果君主喜欢的是自由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臣民;如果君主喜欢的是卑鄙精神,他得到的就将是奴隶。君主要注重荣耀和美德,号令所有人都建功立业,才能悟出统治的真谛。君主应该经常关注才华出众的人,丝毫也不担心出类拔萃的人成为自己的敌人,他一旦喜欢这些人才,这些人很快就能变得跟他一样。他不应该控制人们的精神,而应该争取人心。小民也是人,君主理应和蔼可亲,受到小民的拥戴应该感到高兴。百姓无法侵扰君主,因为他们之间有一条巨大的鸿沟相隔。对恳求,君主应该宽以待之;对索求,君主应该严厉对之。如果他拒绝,百姓就能从中得到利益;如果他施以恩惠,宠臣们就能从中获得利益,对此他应该明白。

第二十八节君主应该尊重臣民

俗话说君无戏言,对此君主应当谨慎。适当地开玩笑能拉近双方的距离,让人感到快乐,但是,如果开的玩笑过于尖酸刻薄,就会对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君主开这样的玩笑能给人带来致命的伤害,要比卑贱的臣民开这样的玩笑更不适合。

君主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惩罚和羞辱,而是为了宽恕,所以君主公然地羞辱臣民是非常不应该的。土耳其人和莫斯科人羞辱臣民,不会使其名气受到败坏,只会让其丢脸,而如果某个君主羞辱臣民,那么他就会相当残暴地对待臣民,其程度远远超过土耳其人或莫斯科人,他如果羞辱臣民,不仅会让臣民丢脸,还会败坏臣民的名声。

君主的羞辱往往被亚洲人视为父辈对自己的慈祥关爱,这是亚洲人原本就有的想法。我们欧洲人的看法则与此不同,羞辱在我们看来极为残酷,这种耻辱一辈子也无法抹掉,我们对羞辱深恶痛绝。

在臣民们看来,荣宠不仅是勇敢的原动力,而且是他们效忠的理由,比自己的生命还要宝贵,君主们能拥有这样的臣民,应该很欣慰。

君主羞辱了臣民,必然会带来类似凯雷亚、宦官纳尔瑟斯、尤里安伯爵的复仇一样的灾难性后果。另外,亨利三世[574]将蒙庞西耶公爵夫人身上某个极少有人知道的毛病透露出去后,蒙庞西耶公爵夫人受到这样的羞辱后便怀恨在心,开始跟国王作对,一辈子从未停止过。

第二十九节专制政体的民事法可以给予一些自由

受其性质影响,各处的专制政体都差不多,但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各地的状况、宗教观点、原有的思想、依照的惯例、人的气质、风尚以及习俗都不相同。

在专制政体下,一件相当不错的事情就是确定某些思想,比如,在中国,君主被人民看成父亲;在阿拉伯帝国初期,君主被阿拉伯人看成布道师。

如果能够有类似阿拉伯人的《古兰经》、波斯人的祆教[575]经曲、印度人的吠陀经和中国人的经典古籍这样的可以作为戒律的圣书,就最好不过了。民事法典被宗教法规替代,而且宗教法规还为独裁划定了一定的范围。

还有一个不错的做法,就是如果法官遇到了不容易截断的案件,就会向神职人员征询意见[576]。所以土耳其的法官就向毛拉征求意见。如果在某个案件中罪犯应该判处死刑,假如有特殊法官,为了让政治权力有效地缓解民事和宗教权力,他应该听取总督的意见,这是很不错的办法。

第三十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源自专制残暴的规定之一,是由于父亲丧失了荣宠,妻子儿女受到了连累。妻子儿女非常不幸,尽管他们并不是罪犯,再加上君主为了让他的怒气消了,显示他的睿智判决,还安排一些人在他与被告之间求情。

在马尔代夫,权贵人物一旦失去荣宠,为了让国王改变原来的想法和态度,每天都会到宫中朝见国王,这是那里的一个好习惯[577]。国王天天看到他,气也就会消了。

在专制政体国家的一些人看来,向国王为失去荣宠的人求情,就是不尊重国王。这些君主似乎在竭尽全力地将宽容的美德丢弃。

我曾多次提到[578]一部法律[579],其中阿卡迪乌斯和霍诺尤斯宣称,对那些为罪犯向他们求饶的人,他们坚决不原谅[580]。这项法律非常糟糕,就算是在专制主义国家中也是一项坏法律。

波斯的习惯法是一项非常不错的法律,它准许那些想离开国家出走的人随便离开。而在专制主义国家中,臣民都被看成奴隶[581],如果有人想离开祖国而出走,就会被视为逃跑,这种截然相反的做法是从专制主义起源的。不过,波斯的做法却非常有利于专制主义,它有效地制止或减轻了帕夏和讨债人对债务人的迫害,因为他们害怕债务人逃跑或隐藏起来。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